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技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促進會員聯繫、發揚服務精神、推動機械工業建設、保障執業機械技師應有法定權益及提高專業技術水準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 六 條:凡依法領有機械技師執業執照者,在台北市執行業務前應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簡稱會員)。不在本市執業者,或已領
有技師證書而尚未執行業務者,得申請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第 七 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應填具入會申請表乙份,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者,始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章程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通過,依技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第 九 條: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理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第廿一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列:
第廿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列:
第廿三條:理監事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立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遞補:
第廿四條:
二、理監事會議:
第廿五條: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由本人簽名蓋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唯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廿六條:本會之經費如下列:
第廿七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廿八條:
第廿九條:凡本會退會之會員,再申請入會時,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須繳清舊欠費用後,方辦理入會。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重新組織之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
第卅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卅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及技師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