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章程

                1. 本會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
                2. 本會民國八十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報准
                3. 本會民國八十五 年六 月 九 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定
                4. 本會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5. 本會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6. 本會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7.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北市社一字第09231353400號函核備
                8.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北市社一字第09332029700號函核備
                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工程企字第09200070940號同意備案
                1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工程企字第09300080470號同意備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技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促進會員聯繫、發揚服務精神、推動機械工業建設、保障執業機械技師應有法定權益及提高專業技術水準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員聯繫之促進。
      二、會員糾紛之調處及公斷。
      三、會員福利之實施。
      四、會員法定權益之保障。
      五、公會章程、公約、業務章則、組織簡則及相關辦法之研擬及修訂。
      六、提倡機械工業技術之研究改進及刊物出版事項。
      七、業務問題之解釋。
      八、對外聯絡之保持。
      九、本會會務及決議之執行。
      十、協助推動機械工業發展。
      十一、接受各級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授權或委託,辦理各項專業技術之訓練及講習,以及鑑定、認證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依法領有機械技師執業執照者,在台北市執行業務前應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簡稱會員)。不在本市執業者,或已領 有技師證書而尚未執行業務者,得申請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第 七 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應填具入會申請表乙份,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者,始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章程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通過,依技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第 九 條:

      一、會員受停業處分,或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應自動將會員證繳回本會,並註銷其會籍。
      二、會員如自行停止執業者,須向本會申報註銷其會籍,再由本會報請技師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 條:凡經本會註銷會籍者所繳各費概不發還,自動申請退會者亦同。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應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三、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四、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五、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本會「贊助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應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二、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繳納本會各項費用之義務。會員如連續兩年未繳交會費,經本會函告催繳仍拒絕繳交者,視同退會並予以註銷會籍,且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參加本會各項會議及工作之義務。
      三、遵守本會章程、簡則、辦法及各項會議決議之義務。

第五章  公  約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一、不違反本會章程、簡則及辦法之各項規定。
      二、嚴守因業務而知悉委託人之祕密。
      三、除受領委託人約定之酬金外,不接受任何有關業務上之贈與利益。
      四、不減低業務酬金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段與會員爭取業務。
      五、不接受手續未清之委託。
      六、不得參加未經本會認可之設計競賽。
      七、不登載商業化之廣告及自我誇大之宣傳。
      但如承辦慈善機關或團體等非營利機構之委託服務,或政府機構有關公益性服務而不收報酬或減低報酬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  酬金標準

    第十四條:

      一、會員受委託辦理業務時,得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相關規定,受領酬金。
      二、會員受本會委託執行業務者,得經理事會通過酌支服務費,其施行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理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一、本會得視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另訂之,其財務應由公會總收總支,不得另編年度經費與預決算。
      二、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遴選經理事會任免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大會決議案。
      三、遵行政府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工作及任務。
      四、主持一切會務之進行。

    第廿一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列:

      一、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案。
      二、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
      三、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

    第廿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列: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議決案及會務之推行。
      二、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及帳項報告。

    第廿三條:理監事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立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辭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依章退會、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八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一、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的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理事會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召集之。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列會者不受此限制,但均應敦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四)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總數二分之一出席,超過出席會員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種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變更。
          (2)會員之處分。
          (3)理監事之解職。
          (4)財產之處分。
          (5)清算會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二、理監事會議:

        (一) 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二) 理事會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三)召開理、監事會議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並向主管機報備。會議結束後七日內,應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五條: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由本人簽名蓋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唯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九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六條:本會之經費如下列:

      一、入會費:凡申請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者,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者,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若經理事會審查不合格或呈報主管機關未核准,入會費不予發還。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每年新台幣六,○○○元整,於入會時及每年換發新會員證前,一次繳納之。惟若於該年七月一日後始申請入會者,其常年會費折半收費。會員若經本會催告後仍未繳交常年會費者,該年度視為停權,並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停權後如欲申請復權者,必須繳交申請     復權當年度之全額常年會費。
      三、業務費:本會會員於執行技師簽證業務時,有繳交業務費
      之義務,其辦法另訂之。
      四、會員捐助費。

    第廿七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廿八條:

      一、本會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書,連同員工待遇表,提理事會通過後呈請
      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理事會
      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十章  附  則

    第廿九條:凡本會退會之會員,再申請入會時,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須繳清舊欠費用後,方辦理入會。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重新組織之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
    第卅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卅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及技師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